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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楊毅/台北報導】
部落客等「職業素人」代言廣告要小心了!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《公平交易法》第二十一條文修正案,新增非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的「廣告薦證者」,未來若有收取報酬從事廣告代言,而發生不實代言的情形,要與廠商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最高將付出廣告酬勞十倍的賠償金額。
如果民眾或部落客沒有收取任何酬勞,純粹只是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經驗或心得,則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看到今天的新聞 要開罰不實廣告收取酬勞的素人部落客囉~~~
本來部落格就是一個分享東西的地方
不管是吃喝玩樂....等等
但如果是因為想要賺取一些費用作不實廣告 而讓相信的人去受騙了就很不應該
我個人覺得在自己的格子裡還是純分享就好
不過東西好不好用 食物好不好吃 其實就真的很主觀
就像有人愛吃臭豆腐 但有人却很討厭 有人愛生魚片 但有人不吃生食
而某個東西對個人來講很受用 但對別人來講却一點也用不上
家裡有小BABY的媽媽會去有關小朋友的格子逛逛 家裡没有BABY就不會想去那種格子
想外出吃飯的朋友們會去有關美食的格子逛逛 找尋想吃的東西 但想減肥的人不會想去看美食
一切都是又主觀又個人需求呀~不是嗎~
所以各位朋友們 在小甄的格子裡分享的都是自己親身體驗的點點滴滴
没有不實的廣告也没有收取費用
大家可以安心的定時收看~~~~~哈哈
(不過太難吃的東西我也不敢說很難吃...怕被店家告.....真是個卒啦~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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